在日常網購中,我們常常需要接收快遞。快遞——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有一個更專業的名詞“運輸”,我們在網購以后,點擊購買并支付,這轉瞬即逝的操作中就完成了兩個合同,一個是買賣合同,還有一個便是運輸合同。
其實在正常的買賣、運輸交雜情況中,貨物運輸過程的責任是一件比較復雜的事情,只不過網購平臺幫我們簡易化了。如果沒有網購平臺,貨物運輸責任該由誰來承擔呢?我們可以通過以下這個特殊的例子來了解。
事情發生在今年的七月份,廣東深圳的王某開了一家珠寶護理店,專門給珠寶做保養業務。隨著生意越做越大,他也把單子拓展到省外。如果有外地的人慕名聯系他,兩方便會以快遞的方式來完成整個交易。
王某之前也接過不少省外的保養生意,在填寫快遞單的時候,其中有一項是保險,如果保價越高,那么他需要付的保險費也就越昂貴。在打聽了同行潛規則之后,他將保價定為兩萬元。(保價是指運輸合同中運送物品的價值,而保險費用則是王某需要付的錢)
然而七月上旬的時候,他的生意卻因為這小小的保價出了大問題。他接了一個杭州客戶的單子,需要清洗、保養五件珠寶首飾。當首飾送來之后,他仔細打量了一下,感覺是上乘的好貨,還特地叮囑員工輕拿輕放。保養項目結束后,他照例帶著幾樣首飾準備送出,簽快遞單的時候猶豫了一下,把保價稍微抬高至三萬元。
本以為寄送出去之后,他和客戶的服務關系也就結束了,沒想到在7月12日的時候,客戶著急忙慌聯系他,說幾件首飾全都丟了。王某非常緊張,連忙打了快遞公司的電話,了解了當天遞送快遞的詳情。其實在7月11日的時候,快遞就已經在派送中,快遞員也撥打了客戶電話,但是聯系不上,一直處于忙音,因此就沒有送貨,而是等到7月12日的時候再次派送。結果次日客戶就發現首飾丟失了。
王某心想,發生這件事也挺可惜的,不過還好有保險在,可以讓保險公司賠償。結果一問客戶才知道,首飾居然價值53萬元。他當初填寫的保價,堪堪只夠一個零頭。客戶聽說保險公司賠不了,大為惱怒,認為除了快遞公司外,他也有過失,應該在詢問首飾的真實價格后再填寫保單。
王某滿肚子委屈,在保養珠寶時,行業內并沒有規定服務人員一定要知道珠寶的具體價值,而他也是本著尊重客戶隱私的想法,才沒有詢問價格。通常他們這一行,保養的首飾都不會有太大的價格差,他也從未想過,自己能接昂貴首飾的生意。
在王某聯系了快遞公司要求賠償后,快遞公司希望他提供首飾購買時具體的憑證,用來證明其真實的價值,但是他聯系客戶后,客戶那邊也無法提供,于是這件事一直僵持著,三方誰都不讓著誰。此案中,如果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客戶沒法證明自己首飾的價值,那么無論是快遞公司還是保險公司都沒辦法做賠償。但是我們假設一下,如果客戶的首飾真的價值53萬元呢?
在我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結合本案來說,這條法律明確了快遞公司的責任,只要快遞公司不能證明貨物丟失是由于買賣兩方自身原因或其他因素的話,賠償責任需要由快遞公司來負擔。
除此之外,由于這單運輸合同還另外附加了價值三萬元保單,因此保險公司需要在三萬元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有人感到疑惑,當初寄送快遞的王某因失誤而錯寫保單,不需要承擔責任嗎?當然不需要,王某想要填多少保價是他的自由,除非快遞公司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有相關約定,明確了保險的保價范圍,不然王某甚至可以不簽保單。運輸合同不一定要附加保險合同,這完全取決于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自己的意愿。
如果這起案件起因真的是由于快遞公司自己的失誤,那么公司必然要負責賠償。假如首飾丟失是由于快遞公司某個員工的失誤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因此,在快遞公司承擔責任之后,如果確實查出此事故由員工失職造成,那么公司可以向員工追償。
不過,以上推斷和分析完全建立在有證據的基礎上才能夠實踐于現實。假如客戶自己沒法提供證據來證明此首飾的價值,最后恐怕也只能不了了之。另外,53萬元首飾的丟失或許還涉及刑事范圍,如果首飾被人偷取或侵占,那么很有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